第十一条研究生如果发现助学金有漏发、错发的情况,经研究生处核准,将补发或收回错发的助学金。
第十二条研究生对助学金的发放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反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处在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的湛江市建设银行账户内。
第十四条研究生如果在学期间银行卡发生变更,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变更后银行卡的复印件,及时到研究生处及财务科办理银行卡号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助学金的正常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文件中有关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含学校奖助金)的发放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次月起实施。
2017年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发放与管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