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高校根據考生的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成績、參考考生中學期間學習經歷,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進行錄取。對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招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1)低錄取標準
除“校長推薦計畫”以內的考生和報考藝術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外,低錄取標準為“3、3、2、2”,即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的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達到第3級及以上,數學科、通識教育科達到第2級及以上。“校長推薦計畫”以內的考生低錄取標準可為“3、3、2、2”或“3、2、3、2”。
報考藝術體育類專業的考生低錄取標準為“2、2、1、1”。
(2)招生高校可附加要求
除四門核心科目外,招生高校可根據不同專業要求指定不同選修科目或非指定選修科目,明確考生需達到的水準(如指定一至兩門選修科目成績需達到哪個級別以上)。
(3)學習經歷參考
除核心科目、選修科目的要求外,招生高校可參考考生其他學習經歷,即香港教育局和學校認可、考生本人提供的“學生學習概覽”。
招生高校可在本原則指導下,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具體錄取規則。
(4)專業錄取
招生高校應按照擇優錄取的原則在考生填報的志願中進行錄取。未經考生書面同意,不能把考生錄取在其沒有填報的專業。
2017年廣東工業大學本科免試招收香港學生簡章錄取原則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