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没有加试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各有关省份的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费〔2012〕356号和567号及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精神,学院各专业缴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缴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毕业班的同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符合所报本科学校录取条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专科学习任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门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主动与省内外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复查和资格审查等。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五洲集团助学金、汉生助学金、特困补助、勤工俭学为辅的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国林路298号
邮 编:366000
招生咨询电话:0598-8823857、8823856(兼传真),
招生咨询QQ:95228854、、,
招生投诉电话:0598-8823880。
网 址:http://www.***/zs 招生微信公众号:sdxyzjb
2017年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