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专业录取原则是:执行按各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三条 学校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申诉电话:0591-22865068。
第十五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经济援助、感恩励志、心理疏导和素质提升并重的资助育人理念,形成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贷、勤、减、补”一体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综合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十七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考试形式录取的专业学习,不能跨类别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3181,
通讯地址: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福建工程学院招生办,邮政编码:350108
学校网址:http://www.***.cn
录取结果将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http://www.***)及福建工程学院招生网页(http://join.***.cn)查询。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2017年福建工程学院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