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评定的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指标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金额每人每年2000—4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如下情况:
①、烈士子女;
②、孤、残或单亲家庭子女;
③、精准扶贫家庭以及家庭成员平均生活标准低于当地居民生活标准;
④、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学习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⑤、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伤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经费没有保障;
⑥、家有重危病人或本人身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审资格:
①不遵纪守法,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②学习不勤奋刻苦,每学期学习成绩多门不及格;
③生活不俭朴;
④在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⑤在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申报家庭经济困难资格中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批评教育外,应退还所得资助,造成恶劣影响着,还应给予相关处分;
⑥因个人原因不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其他费用。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申报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审指标,确定本年度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院(部)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十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在评审通知下发后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017年鄂州职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评审对象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