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院(部)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审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后,学校立即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国家助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院(部)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回助学金所取消名额及退款情况上报省资助中心后,经由省资助中心批准纳入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鄂州职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评审程序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