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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2017年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4 16:26:00 解决时间:2018-04-1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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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学校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若录取各省份征集志愿仍不足,我校将会把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全国性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学校执行四川省地方性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三条学校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分数级差办法,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分,1分,1分,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成绩相同,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根据我校专业特点,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五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以“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在本科一批次招生;颁发电子科技大学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格拉斯哥大学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示范性软件学院、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医学院以“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名称招生,其中医学院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我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学生完成大类培养阶段后,根据相关政策进入专业培养阶段。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其相关规定投档。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可填报的专业范围及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2017年普通高校专业(类)选考科目为准(详情请参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录取参考。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选考科目和要求与普通生相同。

第二十一条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的录取标准参照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指导分数线,结合我校相关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且等级为A级及以上,另一科目不限,且等级为B级及以上,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选测科目和等级要求与普通生相同;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进行专业排序;分数相同时,优先比较物理科目等级。

第二十三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以培养电子信息拔尖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成电英才计划”实验班,将在四川省、重庆市、河南省、安徽省、河北省、云南省、江西省、山东省等省份择优录取部分考生,专业为电子信息类,高考成绩原则上排名在其所在省份的1200名以内(不含加分,具体名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等的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本校的相关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2017年我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电子信息类(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每人6万元/学年,临床医学专业每人6000元/学年,护理学专业每人4900元/学年,“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其他理科专业每人9800元/学年;其他理科专业每人4900元/学年,文科专业每人4400元/学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高考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06号

邮政编码:611731

招办电话:028-61831137、61831139

监察电话:028-61830237

学校网址:http://www.***.cn

本科招生网:http://www.zs.***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04-1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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