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加分分值 | 备注 |
1 、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及符合政策的留学人员子女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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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子女,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
| 烈士子女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3]21号)执行;其他按《四川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干[2012]118号)执行 |
3 、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 |
|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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