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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普通类录取规则

2017年度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普通类招生章程录取规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14 00:14:00 解决时间:2018-05-08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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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二条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学院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六条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十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院根据《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陕西旅游烹饪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高职(专科)收费标准:

旅游类7800元/年;食品类:7800元/年

酒店类:7800元/年;烹饪工艺类8800元/年

电子类:78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男生1200元/年,女生1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

3.学院设立技能大赛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金分别是2000元、1500元、1000元和500元。

第二十三条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工作种类、强度、时间、工作态度及完成质量情况发放报酬200-500元/月。

第二十四条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通过,陕西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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