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试录取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实施。
(二)各学院成立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复试录取工作小组根据复试工作的安排,成立若干面试小组开展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专家构成,组长一般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担任,成员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面试小组另设秘书1名,由具有本学科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复试之前,学院须对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政策、业务、纪律方面的培训。复试录取工作小组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查备案。
(三)研究生处负责指导、协调校内各部门工作;学校监察处负责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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