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成都工业学院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低控制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六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
(1)学校在专业安排时,不设专业级差,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2)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
(3)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体类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的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的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考试成绩、身份等进行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了完善的奖、贷、助、勤等助学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陈毅游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创新创业奖。助学措施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缓办法。有绿色通道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
(1)成都工业学校郫都校区长虹会堂206
(2)咨询电话:028-87992872、87992873、87992378、87992379
传 真:028--87992366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 http://zs.***.cn
第二十三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成都工业学院或原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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