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专业兴趣和素养等方面的考查,根据考生的复试成绩,结合申请材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并上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及教育部。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一律不录取。
(2)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考试违纪、替考,或身体及思想政治道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录取。
(3)专业综合笔试成绩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专业综合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5)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有严重问题的(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低于45分),不予录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接收资格: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的;
2.申请人在本科第四学年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的或有补考不及格科目的;
3.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
4.毕业论文成绩在“良”以下(不含良)的;
5.患有严重疾病隐瞒不报的;
6.未按接收录取函要求完成拟录取确认的;
7.发生影响接收录取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