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有效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院简介: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市唯一一所公办艺术类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由梅兰芳先生等京剧前辈创建于1952年。2002年12月,正式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2006年北京市艺术研究所与学院合并,充实了教学、科研力量。学院多次被评选为“首都文明单位”、“北京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11年12月,学院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评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招收对象: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考生。
第七条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均属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方可报考。
第八条在省级招办为本省考生统一组织相应类别专业考试(简称“省统考”)的省份,学院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获得“省统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
第九条在省级招办未为本省考生统一组织相应类别专业考试的省份,考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应类别专业考试(简称“校考”),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欲参加专业“校考”的考生在报名前请先咨询户口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院招生办公室(010-67561657),确认后再报名参加专业“校考”。
第十条北京市考生在获得学院戏曲表演、曲艺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校考”专业合格证或其他本科院校同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填报学院相应类别专业的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