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专业分配原则:按照专业清(专业清指按专业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先按照第一专业志愿分成不同的专业队列,按照“分数优先”规则排序后,依照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于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满的专业,依次从第2、3、4、5、6专业志愿以及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上述方法进行录取,满额为止)原则确定。考生分数相同时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排列的位次先后顺序进行录取,若所在省(市、自治区)没有排列位次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和相关省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录取。省外各艺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相应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陕西省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招生办《关于做好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录取中若出现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须英语语种考生才能报考,考生须通过相关省级招生办(考试院)组织的英语口试,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为了便于教学,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对报考非英语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外语公共课及相关专业课程将全部采用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专业在录取中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健康状况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学费标准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本科文史类专业为3500元/年;理工类、外语、体育等专业为4500元/年;艺术类音乐学、美术学等专业为7000元/年;设计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和编导等专业为9000元/年;舞蹈学专业为11000元/年。学费标准若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贫困学生进行爱心资助。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能有机会申请出国留学或者访学。目前学校已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新西兰、韩国、新加坡、菲律宾等国外知名大学和教育机构开展交流学习、带薪实习、“2+2”本科双学位、暑假学习、赴外实习及读研等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招生联系单位: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宝光路44号 邮编:721016
电话:0917-3361065
传真:0917-3361066
招生网址: http://ein.***
E-mail: bjwlx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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