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专业(类)自主提出指定选考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考生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即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院校,考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7级高一学生起适用本办法,之前在校生仍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会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京教基〔2007〕3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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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来源于:2017年北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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