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办法依据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北京市《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号)、《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教育〔2013〕2199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71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自筹为辅,坚持量入为出,规范奖助工作”为出发点,达到“奖励优良学生,提高教育质量,补助基本生活,提高整体待遇,优化结构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有利保障,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有利于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
第四条 奖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无固定收入且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获得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享受奖助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学制规定期限。
第五条 奖助体系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北京市财政的研究生奖助经费拨款,以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社会捐助等。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研究生设立奖助学金。学校依据经费来源和要求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包括奖学金系列和助学金系列。奖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助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助学金等。
第六条 管理方针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统筹管理,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坚持公正、公开、逐级选优的方针,实行量化评选,动态管理。各学院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组织保障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副校长和主管学校财务的副校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研究生奖助工作,包括全校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研工组负责人任主任,学院研究生主管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及学科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奖助学金经费管理
(一)学校统筹的奖助学金管理。财务处为研究生奖助学金建立专门经费帐户,专款专用。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与研究生的学籍状况和缴费情况紧密关联。研究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和注册取得学籍,才能有资格获得奖助学金。
毕业生奖助学金发放至6月份,延期毕业的不予发放奖助学金。退学的自批准之日的下月停发奖助学金。休学、出国或离境3个月以上的自离校手续办完之日的下个月停发奖助学金,待返校手续办理完成后的下个月恢复发放奖助学金,顺延至奖助范围规定的期限。
奖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名单由研究生院汇总(助研津贴除外),按期提交财务处,通过研究生的专用银行卡发放。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并且一次性发放;助学金按相关要求评定,一般按月发放(临时特困补助除外);国家助学贷款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二)导师统筹的助研津贴管理。助研津贴的发放由导师根据实际情况,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即导师制定《酬金发放清单(学生助研费)》,按期提交财务处,通过研究生的专用银行卡发放。助研津贴可以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导师于每学年初将上一学年的助研津贴发放情况报送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学院统筹的奖助学金管理。学院争取校友企业或个人支持,联合设立的专项研究生奖助学金,需制定专门的评选办法报学校审批,并把评选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实施要求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是进一步改善研究生待遇、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研究生中广泛宣传奖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做好各项奖助学金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为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学院在组织开展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导师、辅导员及研究生基层组织的作用,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院负责把研究生奖学金获奖情况、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评定结果等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和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且表现优秀。
2017年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