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已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按省单独招生考试规定,不允许参加2017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对困难的学生的帮扶政策。
(1)在校学生可获得奖、助学金;
(2)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单独招生工作在学校单独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436——3313466
第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学校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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