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测试录取。
1.录取对象。
职业测试录取的对象是已报考我院志愿、省“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考生。此类考生均须参加我院组织的相应职业测试,按照总成绩择优录取。职业测试的具体事宜见“九、测试办法”。
2.录取规则。
(1)在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领导下,由我院统一组织录取。我院在分类考试招生中,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根据考生总成绩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普通高考报名考生和对口升学考试报名考生分类录取。同类中总分相同者,按省“文化素质考试”成绩优先录取。
(3)分类招生,考试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在分类考试招生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若面向普通高中计划和面向中职计划有一类生源不足时,我院自主在两类间调剂使用;同类计划中如遇某专业计划生源不足,我院自主调剂至生源充足专业使用。
(4)4月9日前通过我院网站向社会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期一周,无异议,于4月24日前报送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4月27日-28日,所有被我院预录取的考生,均需登陆高考报名网站进行确认,且每位考生只能在预录取院校中选择一所院校确认录取。已被我院预录取但未上网确认的考生将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完成正式录取手续后,我院网站将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并邮寄录取通知书等入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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