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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职(专科)管理暂行总则

2017年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18 21:21:00 解决时间:2018-03-26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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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发〔2016〕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6〕2号)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规程》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促进我省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高职(专科)招生资格的安徽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有关高校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管理。

第三条 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包括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招生计划。

第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源数量、教育投入水平、学校办学条件以及历年报到率、毕业生就业等多方面因素,研究确定全省招生计划年度总规模,报省政府核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和利用招生计划测算模型,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编制各学校招生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和高等职业育改革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招生计划测算模型,健全招生计划管理的基础数据平台,编制和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有关政策依据、测算办法、相关数据和安排结果等信息,分门别类地及时向学校或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在计划测算模型的基础上,依据以下相关方面,统筹编制和安排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平衡各院校需求。

(一)实施分类管理。调减由于历史原因还在举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的分校办学点校点数和规模,逐步调减普通本科高校举办高职(专科)教育的校数和规模,已接受合格评估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不安排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已接受合格评估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逐年调减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二)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各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的办学优势与特色,关注专业与产业的契合度,统筹安排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增量。积极支持各类高质量高等职业院校发展壮大,招生计划优先向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和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等优质高职院校倾斜。积极支持在推进各项高等教育改革领域取得成效的高校发展。积极扩大经济社会急需的专业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对面向贫困乡村地区开展全科医生和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学校予以倾斜支持。

(三)根据学校年度事业统计数据,开展办学条件监测。对办学条件趋紧的学校,适度调控其招生计划;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调减其年度招生计划;对当年被教育部公布为红黄牌的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招生,即:红牌学校停止招生,黄牌学校限制招生。

(四)加强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对于连续两年计划实际完成均不足70%的学校,调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五)把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情况作为安排其年度招生计划重要依据。对虚假宣传、计划和招生管理不善、办学秩序混乱、出现不稳定事件的学校和年检不合格(基本不合格)的民办高校,从严控制并相应减少直至停止安排年度招生计划。对于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规范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给予招生计划适当倾斜。

(六)探索开展扩大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自主权试点工作。做好省级规划和学校规划的衔接,对高校提出的中长期办学规模指标进行论证,对符合省级规划和学校定位的办学规模予以核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此基础上,探索允许相关高校在规划期限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内,由学校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第七条 各高职(专科)院校在院校年度招生总规模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分类考试招生计划。

(一)统筹应历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职人员、接受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初中毕业生等各类生源入学需要,合理安排各类生源的招生考试形式和招生计划,逐步实现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各类生源结构的合理化。

(二)高职(专科)院校年度招生计划原则上50%以上用于分类考试招生。市属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占比要逐年提高;对于师范专科和医学专科学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不做硬性要求,学校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比例。

第八条 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教育(含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以高职(专科)学校为办学主体,部分优质的普通中专学校承担前三年培养任务。招生专业应以艺术、体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学前教育以及技术技能含量高、培养周期长的专业为主。五年制一贯制招生计划由高职(专科)学校编制申报;三二分段制由高职(专科)学校会同联办中专学校编制申报,并经中专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招生规模纳入转段年度高职(专科)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规模。

第九条 各招生院校依据省教育厅制定的编制办法和工作流程,在学校年度招生总计划内,科学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职(专科)招生专业必须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一)主动对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需求,建立招生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对于不符合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两年偏低的专业,调减其下一年度专业招生计划。对学校优势、特色专业及招生就业状况整体较好、认可度较高、需求量较大的专业,在计划安排上优先支持。

(二)对高职院校国控专业、师范和卫生类相关专业的招生计划,按相关要求编制安排;新设高职院校三年内原则上按每个专业不超过100人的招生计划进行编制安排。

第十条 各学校主要面向省内生源进行招生,根据教育部年度工作要求,积极加强省际协商,逐步增加跨省招生计划,吸引外省生源,足额落实国家各类专项计划。

  ??????????? 2018-03-26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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