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高职院校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可面向地矿、石油、军工等行业及地处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和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适量的定向就业生,并据此编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学校,要与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并面向生源地全省招生。对于省内布点少的紧缺人才培养专业,将安排外省国家示范性(骨干)院校以及办学优势明显的院校增加在我省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的执行单位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学校。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不得擅自调整各类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各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跨省生源计划的调整,必须在学校总招生规模内,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在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同意后进行;专业间计划的调整,按照当年度省招生录取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录取后的专业调整,按照学籍管理及学校转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招生计划管理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对招生计划编制、安排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省教育厅负责监督学校的计划执行情况。各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本单位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强化过程监管。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要求管理和编制招生计划,高度重视招生计划的规范执行,严肃工作职责和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下达计划总量或改变招生计划类型,不得预留机动计划和随意更改招生计划,不得与外省开展联合办学,对进行超计划招生、无计划招生、招生不规范和存在招生欺诈行为的学校,将依纪依规做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十六条 加强检查督查。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督查相关责任,对于在招生计划编制、安排、执行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起实行。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017年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职(专科)管理暂行分专业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编制与安排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