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一式四份,首次贷款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严禁由其他人代替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保留1份《借款合同》,县中心留存2份(其中一份由省级资助中心汇总后转交开发银行分行)。
明年续贷时,由到场一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签署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姓名,并在代签处注明代签人。如学生张三办理时,在借款学生签字位置签署“张三”,在共同借款人签字位置签署其共同借款人姓名“李四(张三代签)”。严禁由其他人代替到场一方本人签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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