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财教2014〔134〕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或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有以上情况的受助学生将不再发放本学期助学金,各学部需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模板见附件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若需停发国家奖助学金,在提供上述材料后,学部需另行填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受处分情况统计表》(附件4)。
此外,违纪处分已解除的2017-2018学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正常发放。请各学部根据受助学生异动情况恢复其受助资格。
2017-2018年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开展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重点核查受助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