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若一人同时满足多项奖励条件,按等级高的一项奖励。
第十二条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可同时参评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学院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新生奖学金获奖资格:
(一)入院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情形。
(二)被取消入学资格者。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从2016级新生开始执行。
2016年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新生奖学金管理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