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培养与督导办6] 研究生作为负责人的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1年,导师作为负责人的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年,超建设期限的项目允许延期一次,长实施年限不得超过3年,逾期不结项者予以撤项。
第十二条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的新立项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在其他立项项目里做组员,项目负责人未完成已承担项目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主要研究人员作重要调整变化时,各学院(中心)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全面负责有关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培养与督导办7]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学院(中心)定期汇总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等,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将适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查结果将影响下一年度学院经费的预算数。
第十六条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培养与督导办8] 。各学院(中心)须在学院(中心)网站公布本年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实施细则、立项、结项评审结果、咨询与申诉渠道等内容。
第十七条[培养与督导办9]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经费报销流程为各学院(中心)在立(结)项公示结束后,凭项目报销凭证或拨付报告、附件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和学院(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第十八条各学院(中心)要加强经费管理,争取多渠道投入。项目经费开支及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结项成果、相关报道等,发表时应注明资助经费的名称,否则该成果不能作为结项依据。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制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中南大研字〔2009〕3号)、2007年制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07〕22号)、2011年制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中南大研字〔2011〕12号)、2012年制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融通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中南大研字〔2012〕6号)、2012年制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申请与评审程序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