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期考核
自2016级起,我校录取的各类博士研究生(含“申请—考核”制、硕博连读、普通招考)必须在通过学校组织的中期考核后,方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环节。入学后未按要求通过中期考核的,则作分流处理。
1.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内容根据学科分为以下几种:
(1)哲学、法学和公共管理类博士研究生分别考核研究方法、一级学科经典文献和专业经典文献;
(2)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类博士研究生分别考核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和高级计量经济学、研究方法、一级学科经典文献和专业经典文献;
(3)工商管理类博士研究生分别考核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计量经济学、研究方法、一级学科经典文献和专业经典文献。
2.入学后三个学年内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者培养计划中任何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为分流对象。分流途径有以下三种:
(1)已获得硕士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由学校按博士研究生肄业处理;
(2)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按硕士毕业条件撰写学位、参加论文答辩,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和发放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不合格者按硕士研究生结业处理;
(3)对不参加中期考核或不愿转为硕士培养或未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由学校按博士研究生肄业处理。
中期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二)招生名额分配
1.因招生规模小于学校导师规模,列入本年度招生专业目录的导师无法确保能录取1名博士研究生。在报名和初试环节,按招生专业进行报考。
2.学校以“基数加调节”方式确定各学院(中心)招生计划(不含少数民族骨干生计划),对于在博士生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平台建设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生培养单位或导师,在博士招生计划上予以调增,由学院自主使用。
3.每名导师限招1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博士生。
4.各学院拟录取博士生(不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研究生)中,定向培养(即档案与工资关系不转入学校)博士生比例不得高于总计划(不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研究生)的20%。拟录取为全日制生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入我校的,取消其拟录取资格,该招生计划由学校收回作为追加指标使用。
(三)考试科目
博士生初试“业务课一”继续实行跨专业联考。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专业的业务课一为校内联考。
1.联考科目“经济学一”,适用于理论经济学各专业;
2.联考科目“经济学二”适用于应用经济学各专业,管理学各专业可选用;
3.联考科目“法学基础”,适用于法学各专业;
4.联考科目“管理学”,适用于管理学各专业。
联考科目初试大纲见附件。
(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
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学校招收33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考生在现场确认时,须提交《报考2016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考生报考资格认定工作由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五)其他
1.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不能被录取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入学考试不指定参考书目,不提供历年专业课试题,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
3.另行发布2016年港澳台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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