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严格审核考生资格,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须严格按报考条件逐个认真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考生的报名材料进行评审。考生现场确认时,由考生本人持身份证、高考报名证到现场确认,并通过身份证验证设备对考生身份证进行验证,确保考生身份真实。
第十二条 学院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招生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在以高中学考成绩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的基础上,各招生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的要求组织必要的综合测评,综合评价考生文化素质和职业适应性。综合测评可采用笔试、面试和操作考试等方式,普通高中考生重点考核职业适应性,中职考生重点考核文化素质。
根据专业特点,在综合测评中设置素质特长项单独考察,并赋予一定的分值,素质特长项分值高不得超过20分,并且占综合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四条 教务处按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具体考试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操作,确保考试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加强测试过程管理,测试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因测试工作需要,凡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测试应参照标准化要求管理。监考人员应配备身份验证设备,实行考生本人与身份证、高考报名证、准考证三核对,确保考生身份真实。
第十五条在校内外遴选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作为命题、综合测评、评卷等工作的备选人员,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师资库,根据各环节工作需要随机抽取形成专家组。教务处要加强对考评人员岗前教育培训,针对考试安全保密的形势、特点以及高职提前招生的特殊性,开展规范化、专业化的全员业务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完善评判规则和考评人员组成结构,吸收一定数量的校外考评人员。
确定当次考试工作人员时实行利益关系者回避制度。教务处要与考评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一经发现瞒报情况者将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所评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高职提前招生的,须向教务处报备,并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命题评卷工作由教务处按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综合测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事项管理。教务处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保密制度,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凡采用面试和操作考试等形式的,须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专家师资库,考前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考试中须严格按实施细则执行。专家组产生和考试实施过程须有学院纪委办人员现场监督,并实行全程录像。
第十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须加强信息管理,凡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应进行原件保存或完整扫描后电子化保存;面试、操作考试等测试应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时限不得少于4年。
第十九条 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要求,将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中职考生为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含素质特长项、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按一定办法折合成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其中高中学考计分科目不得少于5门,且须包含语文、数学、外语中的至少2门,高中学考成绩(中职考生为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占比一般不得低于综合成绩的50%。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质量的原则,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及招生计划,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拟录取考生进行选择确认。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如有拟录取考生放弃,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进行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立阳光招生机制。招生信息全部公开、全程公开、及时公开,录取名单及时公示。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纪委办全程参与评审和测试过程。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重大事项由提前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机制,职能部门职责相互制约机制,测评专家随机产生制度,测评专家、考生与考场随机匹配制度,利益关系者回避制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制度,面试(或操作考试)全程录像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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