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以下简称高职自主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高职自主招生旨在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为途径,以有利于高校选拔符合培养目标、具有专业发展潜质的学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学生发展、展示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为目标,根据高职教育特色,探索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高职自主招生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和教育公平原则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和社会监督制约相结合,评价选拔模式多元和保证质量标准相结合。
第四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高校试点资格和试点方案,并对高校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试点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具体实施拟订试点方案和招生章程、报名、命题、考试、录取等工作。
第六条招生管理规范、自我约束机制健全的高职院校可根据本规定和学校自身情况,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开展高职自主招生。
第七条试点高校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情况,确定试点专业和招生人数,制订科学合理的试点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第八条试点高校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校试点工作,并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机构,明确职责;遵循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订命题、考试、录取、保密管理等各环节操作细则,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自主招生计划列入试点高校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总计划。试点第一年一般控制在本校当年总计划的5%以内。招生行为规范的,从第二年起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转入当年统招计划。未经同意,试点高校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试点高校根据试点方案制订招生章程,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16年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