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浙江海洋大学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浙江海洋大学(国标代码:10340),创建于1958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的全日制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学校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总占地面积2596.88亩(其中海域使用面积720.02亩),设有新城校区和定海校区,主校区新城校区地处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校园风景宜人,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东海科学技术学院。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浙江海洋大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浙江海洋大学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海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款,授予浙江海洋大学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相关事宜。
第七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八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学校在浙江等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浙江省内,文理科专业列入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提前批、本科第二批及第二批提前批录取招生,具体招生批次与专业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在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批次与专业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2016年浙江海洋学院本科生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