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招生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录取总分(满分220分)=学业水平分数(折合成满分110分)+综合素质测试分(满分110分,含素质特长项10分)。
考生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科目成绩总分折算满分为110分,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折算方式:高中会考共11门,每门10分,其中A等计10分, 等计9分,C等计8分, 等计5分,E等不计分。综合素质测试满分110分(含素质特长项10分)。
如考生不能提供有效的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11门会考科目)成绩,该项成绩终计零分。
3.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素质特长分、学考(会考)分、面试分进行排序;还相同时,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5.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6.综合素质测试缺考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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