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WOMEN’S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校址及办学地点:
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编100101)
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8号(邮编102209)
第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全国妇联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环境美校”,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女子大学。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策,全面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九条学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十条学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收女生。
2016年中华女子学院普高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