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艺术类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院校名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Women’s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校址及办学地点:
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政编码为100101)
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8号(邮编102209)
第三条 中华女子学院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环境美校”,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女子大学。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高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电话84659012。
第七条 我校2016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计划40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8个省(区、市);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公布的志愿填报信息为准。
第八条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符合本省(区、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要求:
1.省级统考有要求的省份: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同时获得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合格成绩。
2.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省份:须获得校考合格成绩。
第九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只招文科(若个别省份有特殊规定的,遵照该省要求执行)。
2016年中华女子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