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实行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专业确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统筹安排。
(三)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执行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
(四)公示拟录取名单: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考试成绩及考生身体状况提出预录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于省考试院规定时间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我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时间上报并办理录取手续。
(五)我院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审批结果,公布正式录取名单,适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六)按照省教育厅考试院规定,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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