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考生于2016年3月18日在我校招生就业处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考生必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校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二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科目为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三条 我校于2016年3月19日至20日开展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省招生办提供为准,职业适应性测试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后给出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分笔试和面试进行,其中笔试主要内容:专业适应性测试、人际关系适应性测试、心里素质测试等;面试内容:仪表仪态、表达能力、基本知识提问等;“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的文化基础主要测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基础知识,职业技能主要测试其职业实操水平。
第十四条 我校于2016年4月5日前通过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将考生预录取名单报送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预录取考生与2016年4月11日至13日持学校准考证及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2016年4月19至20日,我校到陕西省招生办为已报到注册的考生办理正式备案手续,完生正式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由省招办提供,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7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省招办提供,折算后满分为13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院评判,满分为100分;“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测试结果由我院评判,满分为300分,其中文化基础满分为15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为150分。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总成绩评定办法如下:
(1)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成绩(300分)=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7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130分)+职业适应性笔试成绩(60分)+职业适应性面试成绩(40分)。
(2)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七门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总和。A为10分、 为8分、C为6分、D为5分。
(3)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A为130分、 为110分、C为90分。
(4)职业适应性笔试成绩有专业适应性测试、人际关系适应性测试、心里素质测试等内容,由我校阅卷专家给出成绩。
(5)面试成绩:仪表仪态、表达能力(2分钟自我介绍),基本知识提问等,由我校面试专家给出成绩。
(6)“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综合评价总成绩(300分)=文化基础(语文、数学、英语满分150分)+职业技能实际操作测试(100分)+职业适应性面试(50分),全部由学校组织测试,由我校阅卷专家给出成绩。
第十八条 我校招生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650元/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2000元/年,一等奖15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5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在校内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和支持部分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补贴学习生活。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榆林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16年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分类考试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