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培养监督。培养院校按照与市卫生计生委签署的定向培养工作协议,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职责,制定教学计划,优化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临床能力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履行监督职责,确定专业培养质量要求,对培养院校承担定向生的培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培养质量。
(二)教学培养要求。定向生除完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时数外,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要求,需进行规范化培训并参加考核。
(三)毕业分配。
1.定向生在校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证书,根据签署的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凭报到证到所定向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到,由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到辖区内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县(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按现行有关规定,在2个月内完成定向生报到分配和聘用审批工作,同步将报到分配情况报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定向生的毕业档案由培养院校负责寄往定向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保管。定向生毕业后要履行协议,按要求及时到定向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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