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我院单独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凡申请我院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在省招办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名后,于2016年3月6日至15日在我校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填报招生专业并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符合报考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考我院的考生,也可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来我院现场报名。
第十三条 学院对申请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学生和“三校生”统一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6年3月19日对入学申请者进行笔试和职业综合素质测试。笔试和职业综合素质测试总成绩500分,其中笔试内容为语文、数学和英语,各科100分,满分300分;职业综合素质测试满分200分。
第十五条 我院于2016年4月5日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2016年4月5日至10日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预录取考生于2016年4月8日至4月15日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注册报到,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单独考试招生文化素质笔试总分为3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总分分别为200分,满分500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普高生和“三校生”报名人数比例,酌情分配普高生和“三校生”的录取计划。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与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分数线。护理、药学、学前教育严格执行专业招生计划,在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达到护理、药学、学前教育专业录取线的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予以调剂或退档。其余各专业按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承认考生在其他示范高职院校参加考试的笔试成绩,如果参加我院录取,需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面试或技能测试考核。以笔试和面试或技能测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①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教育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等大赛三等奖及以上者。②取得声乐、器乐、舞蹈等5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者。③获得地市级以上体育比赛前三名。④接受技工教育满一年且技能测试优良者。
第二十三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学费:音乐教育文史类、理工类7000元/年;其他各专业文史类、理工类均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1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奖、助学政策,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设立院长奖章,金质奖10000元、银质奖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16年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