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教学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资源建设,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境内外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多样化选拔人才;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资助或者处分;
(十一)依法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坚持服务宗旨和就业导向,积极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适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充分利用教育资源优势,适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社区教育、各类职业培训和社会服务活动;努力开展应用技术本科教育。
学校的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等灵活学制。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招生、调节招生比例。
学校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坚持服务区域经济,构建覆盖区域产业链主要岗位、面向新型工业体系和现代服务业体系的专业体系,建立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专业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行业企业需求,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校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共同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与多方共建协同创新平台,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为区域经济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发挥自身优势,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为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坚持校企文化融合,注重文化育人,全面建设特色学校文化,把学校建成区域文化的传播中心。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学院的科学发展。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学历教育,颁发学历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政策规定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依据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履职尽责,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办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校、系(院、部、处、室、中心等)下属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教师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
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是一个由学校与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机构有关代表组成的合作办学的组织形式,是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支持的联合组织。
理事会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并以广泛争取办学资源,增加有效投入,积极参与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等方式,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多种领域的广泛合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高学术机构,根据相关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校党政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2、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3、受理学术争议等有关学术事项;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相关工作;
5、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各院系成立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中国教育工会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组合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参与、维护、建设和教育等职能。
学校工会是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指导学生会开展自治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体现其主人翁地位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校、系(院、部、处、室)两级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学校二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不同的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
学校附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积极利用社会资源,本着“不唯所有,但唯所用”的原则,与外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学校重大发展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学校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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