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西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西北大学;英文名称为NorthwestUniversity,缩写为NWU。现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教育部和陕西省共建高校。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教育,部标码为10697,办学层次为重点本科和高职。学校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及专业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第三条学校培养的本、专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北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现有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街1号)、太白校区(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29号)、桃园校区(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四路15号)。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cn。
第五条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的类型包括:统考录取、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新疆基层文化系统招生、港澳台侨招生等。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西北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和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纪委办公室、教务处及招生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西北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2016年西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