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价招生针对不同招生对象,确定以下综合评价成绩评定办法:
1.普通高中毕业生
综合评价成绩(总分300分)=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满分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200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赋分标准:A级100分、B级8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200分=音乐30%(面试)+美术30%(笔试)+舞蹈20%(面试)+语言20%(面试)。
2.“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
综合评价成绩(总分300分)=文化基础成绩(满分10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200分)。
文化基础考试科目:语文、英语(笔试);职业技能测试科目:音乐30%(面试)+舞蹈30%(面试)+美术20%(笔试)+语言20%(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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