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行省招办和学校纪检部门双重监督,学校监察处为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校内监督机构。
2.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考生名单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向省招生办上报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3.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综合评价招生考试中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4.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违规的,视违规情节,给予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西安工程大学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招生监督和违规处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