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倍以内。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护理学)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00分。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惯用左手的考生,医学类专业不招色觉异常的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三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政治品德方面进行复查,学校保健中心负责对学生身体健康方面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25035
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cn/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专业名称 | 开设学校 | 学制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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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医学 | 济宁医学院 | 三年 | -- |
精神医学 | 东营市黄河口职业技术学校 | 3 | -- |
精神医学 | 济宁医学院 | 三年 | -- |
医学 |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 3 | -- |
护理(儿童、母婴、急救、口腔康复、老年、精神护理) | 海南省第三卫生学校 | 3 年 | -- |
护理(英语班)--护理(日语班)--儿童、母婴、急救、口腔、康复、精神、老年、涉外护理等。 | 本溪市卫生学校 | 四年,三年/四年 | -- |
2016年温州医科大学精神医学学院组织机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