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
学校概况
外交学院是外交部所属的培养德才兼备的外交外事、涉外经济、法律人才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外交学院创建于1955年9月,由周恩来总理亲自倡议,经党中央、毛主席批准设立。陈毅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曾长期兼任外交学院院长。现任院长是秦亚青教授。
我院拥有政治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政治学、外国语言文学二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国际法学、国际关系、政治学理论、国际政治、外交学、世界经济、英语语言文学、法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1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英语口译、法律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以及国际关系、外交学、国际政治3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另外,我院有着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导师队伍,保证了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吸引了全国各地大批学子慕名报考。近年来,外交部和学院领导一再强调要大力加强研究生培养,从各方面对我院的研究生工作给予支持,保证了我院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招生规模逐年扩大。
目前,我院正处在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研究生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研究生部将根据外交部和学院领导对我院研究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继续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本着优化学科结构、突出学科特色、提高办学效益、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原则,为使我院研究生教育取得新成果而努力工作。
上海财经大学
学校简介
1.上海财经大学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经、管、法、文、理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重点大学,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48所院校之一,也是国家“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重点院校之一。多次被教育部评为本科教学优秀学校。
2.学校地处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777号,该校区是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基地。
3.我校对修业期满且考试合格者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我校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上海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招生计划及专业
我校2019年在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对外公布为准。
志愿填报
通过初审的考生正常参加高考,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在高考综合评价批次院校志愿中填报我校,并填写专业志愿。
咨询
电话:021-65904372,021-65901267
邮箱:zb@mail.***.cn
网址:zs.***.cn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1.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报考国家专项招生计划和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也须达到该要求)。
3.上海财经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根据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规定,对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在录取时一律认作20分。
4.专业(类)录取时按考生的高考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采用“专业级差”录取,专业级差分为3、3、1、1、1(上海专业级差为2、2、1),总分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数学、外语、语文的成绩排序。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商务英语专业只招选考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类)选考语种无限制。
6.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生计划。
7.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8.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项目本科专业5000元/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
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zs.***.cn,咨询电话:021-65904372,传真:021-65903479。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65903870。
第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外交学院京外各省市高考招生上海财经大学高考填报志愿咨询会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