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
1.联考单招一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考生可填报五所院校,每所院校多填报六个专业,同时投给五所院校,由院校审核提出拟录取意向,省考试院依据考生志愿顺序确定录取院校。
2.我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取得免试条件的考生优先录取。对进档考生采取“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录取;同分考生依次比对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
3.文化素质考试(免试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者除外)、职业技能考试(免试和使用对口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者除外)有一项缺考的考生不予录取。
4.一志愿录取结束后,采用公布计划缺额的方式进行二志愿征集。二志愿设一所院校六个专业。
(二)时间安排
4月12日后,通过我院网站查询考生成绩,对于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向我院招生办申请复核,学校在4月14日前给予答复;
4月15日前,上报考生成绩;
4月17日9时至17时,联考单招院校登录“高职单招信息管理系统”下载一志愿考生体检和成绩信息;
4月20日12时前,联考单招院校上传拟录取考生名单(包含拟录院校,但不含专业);
4月21日9时至22日8时,联考单招院校下载、确认,调整专业计划并上载确认结果;
4月22日9时至23日12时,联考单招院校网上一志愿录审备案;
4月23日20时至24日16时,考生查询录取结果,未录取考生填报二志愿征集;
4月25日至26日,联考单招院校下载二志愿考生体检和成绩信息,进行拟录取;
4月27日至28日,联考单招院校到省教育考试院进行二志愿录取备案。报送数据光盘、违规处理情况书面材料、免试相关材料。并按照河北省考试院打印的录取名册,由招生院校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已被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三)毕业生待遇
1.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享受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相同待遇,统一注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2.修业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教育部网上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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