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院在接到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 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我院春季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春季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生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
E-mail: zsbyk@***
电话:022-26652463 26688925 6012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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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
2016年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春季招生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