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我院英语为各专业公共外语课,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三条已被录取的考生,经天津市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将盖有“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录取新生专用章”,《录取通知书》依据考生《报名登记表》上的邮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四条 新生录取后,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如不能按时报到应向我院递交书面请假条,或发传真请假,超过规定报到日期未到校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相关要求见《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2016年自主招生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已被我院自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天津市2016年普通高考本科三批及以上阶段的录取,但不再参加高职高专批次录取;已交纳学费且被普通高校本科三批及以上阶段录取的考生,须在收到本科录取通知书3日之内(以妥投签收日期为准)到我院提出退学申请(需提供1.个人书面退学申请;2.本科三批以上学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A4纸);3.已缴费的考生还需提供缴费发票)。
我院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国家承认的《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自主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自主招生有关的招生工作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cn E-mail:tjgfxyzb@***
咨询电话:022-63303817 63303848
学院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600号
邮 编:300270
传 真:022-63303816、6330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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