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于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院、系提出撰写硕士学位论文资格的申请,其申请条件:
①自入学到申请撰写论文的时间在五年之内;
②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全国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2、经批准进入撰写论文阶段的申请人,须在批准后一年内提交申请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无特殊原因逾期未进行论文答辩者,取消申请资格。
3、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合格,统一答辩申请后,由各院、系组织论文评阅与答辩,将提交的所有材料连同考卷归档保存五年,以备检查评估。
4、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程序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5、通过答辩并经湖北师范学院学位评定机构审核通过,授予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
6、一下情况,本次申请无效,所交费用以及申请学位的材料一律不予退还。答辩通不过,允许第二次申请,论文答辩费用另行重交。
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严重违反学术规范或经评阅不合格,不再进行论文答辩;
②论文答辩未获通过;
③答辩通过,但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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