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1.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2.我院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复试名单。
3.复试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以我院网站公布的《复试方案》为准。复试各专业科目的考试要求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专业科目考试要求》。按照辽招考委字[2012]17号文件规定,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笔试均在复试中进行。
4.同等学力和跨专业的考生以及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和考生在复试前均须进行加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加试科目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考试科目信息。
5.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
2016年沈阳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