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的体检工作由各确认点负责组织。体检医院须设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生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加盖医院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结束后,须按规定程序将考生体检信息输入计算机并校对无误。对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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