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总分由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三部分构成,其中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100分、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满分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00分计入综合评价总分(面试成绩仅作为录取参考,不计入综合评价总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A、 、C、D分别以100、85、75、60分计,表述为优秀的按100分计,良好按85分计,合格按75分计,不合格按50分计。
(二)“三校生”和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分由文化基础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及面试成绩三部分构成。其中语文卷面满分为100分,政治、法律常识卷面满分为100分,面试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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