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二级学院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高校等(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鼓励各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省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五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主要由学校的收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决定。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每年5月31日前,省教育厅、财政厅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进行审核。
第十条省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9月1日前,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
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高校。
市属高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到高校。
2016年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