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考生于2016年3月12日18:00前在我院 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我院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院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我院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测试按照普通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四条 我院于2016年3月19日、20日开展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相应考核科目的测试。
考试内容:
职业适应性测试的面试和笔试两部分分值各占50%和50%。
1、职业测试面试部分,评分标准
整体表现(30分)
仪表端正,衣着得体,举止有度,按时到场,尊重评委, 态度端正,入学愿望强烈,普通话流畅,语言文明,思路清晰,时间把握准确,能脱稿等。
自我介绍(30分)
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
分析自己的优势和缺点,并对自己的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专业认识(30分)
对本专业有较为清晰的认识,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和就业方向,选择本专业的原因,专业基本素质等。
未来职业规划 (30分)
学习专业所具备的基本素质1-2项(比如学前教育专业可选择才艺表演等),对自己未来进行整体规划,在校期间应如何规划等。
2、职业测试笔试部分,主要是综合素质测评,采取闭卷的形式,含适应专业考试、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审美表现等项成绩.
3、文化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为数学、语文和计算机应用基础,依据现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大纲命题
第十五条 我院于2016年4月5日前,将入学申请者录取名单通过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2016年4月5日后将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6年4月18日前持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院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考试计分办法
1、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综合评价分数=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3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40%,其中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均由考生所在中学提供。综合评价分数满分为30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满分为90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满分为9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为120分。
2、“三校生”考试计分办法
考试内容包括文化基础知识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分值各占60%和40%。
采取综合评分。综合评分(300分)=文化基础知识考试成绩(180分)+职业技能测试(120分)。
第十八条 具体分值分述如下:
(1)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分值
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分值是A计90分,是 计80分,是C计70分,是D(不及格)计50分。
(2)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值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分值由7门高中毕业考试课成绩进行平均计算,各门课成绩单科计分标准:是A计90分;是 计80分,是C计70分,是D(不及格)计50分,7门课成绩相加所得总分÷7=平均成绩,分值=平均成绩×0.5
(3)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分值
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分值由面试和笔试两部分组成,分值各占50%和50%。面试部分试题由通识考核和专业适应性考核两部分构成,其中通识考核分值占40%,专业适应性考核分值占60%;笔试部分主要考核兴趣、生活、能力、情商等内容。
第十九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条 学院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75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800元/年,一等奖400元/年,二等奖200元/年,三等奖1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4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800元-12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工运学院负责解释。
2016年陕西工运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类似问题答案